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A)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G 1/23 号决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专利法中对现有技术的评估方式。这一重大裁决扩展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对所有技术领域的企业战略和知识产权布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重新诠释现有技术标准
此前,根据 EPO 在 G 1/92 号决定中确立的实践,只有当公众可获得的产品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并复制时,才被视为现有技术。这一立场有时会将结构复杂或晦涩难懂的产品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即使这些产品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G 1/23 号决定推翻了上述解释。扩大上诉委员会现在认为,任何通过销售、分销或其他途径向公众提供的产品,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 54 条第 (2) 款被视为现有技术。此外,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必须考虑从此类产品中推导出的任何技术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通过可测量的属性还是可观察的特征获得的。
这一转变消除了“秘密安全港”的概念。这意味着,如果产品已公开销售,即使其技术细节有限或未披露,现在也可以用来挑战后续申请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这一重新诠释使欧洲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美国《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2 条下的“销售阻却”原则,但仍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欧洲仅关注公开可获得的产品,且没有美国法律所提供的宽限期。
对各技术领域的广泛影响
G 1/23 号决定的影响波及广泛的技术领域:
高科技与“黑箱”场景
在制药或生物技术等难以确定成分的行业,G 1/23 确保了上市产品可作为现有技术。例如,嵌入商业设备中的专利算法可能会面临挑战,如果该设备的行为固有地揭示了算法的输出结果。
软件与电子
在软件开发领域,上市设备可能因其展现的功能而破坏发明的新颖性或使其变得显而易见。从业人员在评估创造性时,现在必须同时考虑源代码和可观察的行为。
在异议/诉讼中利用先用权
专利异议人和诉讼当事人在挑战专利有效性时,应考虑先前的产品销售或使用情况。即使产品的确切成分未知,任何公开可用的特征均可用于主张专利无效。实验室分析报告、宣誓书或注明日期的产品文献等证据,对于确立现有技术至关重要。
此项决定也对那些依据现已废弃的 G 1/92 号解释而授予的专利提出了质疑。那些依赖“先用技术不具备充分公开性(non-enabling)”这一认定的专利,现在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结论
G 1/23 号决定代表了欧洲知识产权法的重大转变,它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并为专利申请人和从业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该决定强调了产品营销透明度的重要性,并突显了已授权专利在面对先用技术挑战时的潜在脆弱性。
随着技术进步和产品日益复杂,了解像 G 1/23 这样的法律发展,对于在不断演变的知识产权权利格局中 navigating 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