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近裁定,非同质化代币(NFT)可根据《兰哈姆法案》被认定为商标资产。这项裁决围绕“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NFT 系列引发的纠纷展开,标志着数字资产在法律待遇方面取得重大进展。NFT 作为具有独特软件代码及可感知组成部分(如艺术品)的数字资产,如今有望发挥类似传统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这一分类为贷款机构开辟了新的途径,使其在满足特定标准的情况下,能够将 NFT 视为抵押品。随着此类资产在各行业中的地位日益提升,金融机构务必深入理解其法律地位。
对于希望将 NFT 作为商标进行担保的贷款机构而言,相关流程与传统商标程序类似。首先,若 NFT 能够识别数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其符合商标资格。其次,需提交 UCC-1 备案以完善担保权益,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第三,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在推进之前,必须核实 NFT 的商标地位及其市场价值。此步骤尤为关键,因为权利冲突或侵权注册可能削弱资产价值。
贷款机构还应考虑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进行可选备案,以增强对第三方的公示效力,尽管仅凭 UCC 备案已足以确立法律优先权。然而,数字资产的复杂性要求超越常规核查。诸如 IP Defender 之类的工具可监测各国商标数据库中的冲突与侵权情况,帮助在风险升级前识别潜在隐患。IP Defender 覆盖全球 50 多个国家(包括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确保企业能够防患于未然,规避传统尽职调查可能遗漏的威胁。
Yuga Labs 与 Ryder Ripps 之间的案件凸显了 NFT 的双重属性。Yuga Labs 是“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AYC)NFT 的创作者,其起诉 Ripps 在其自有 NFT 系列中使用相似图像与品牌标识。Ripps 辩称,NFT 不属于《兰哈姆法案》意义上的“商品”,因此不具备商标保护资格。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裁定 NFT 具有作为来源识别商品的功能。但法院同时强调,Yuga Labs 必须提供更充分的消费者混淆证据,方能使其侵权主张成立。此项判决突显了数字资产法律框架的演进趋势,其中清晰界定与主动保护至关重要。
将 NFT 作为商标进行担保涉及两个步骤。首先,贷款机构须依据《统一商法典》(UCC)第 9 条设立担保权益,将 NFT 视为“一般无形资产”。担保协议必须对 NFT 作出充分描述,包括其可感知组成部分、注册详情及源代码。其次,完善该担保权益需向债务人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提交 UCC-1 融资声明。虽然向 USPTO 备案并非强制要求,但其可提供额外的公示性与透明度,尤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更具价值。
法律上承认 NFT 为商标资产,反映了其日益增长的经济重要性。对贷款机构而言,这一转变既带来机遇,也伴随风险。通过遵循既有的法律框架,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数字资产担保的复杂性,从而在日益数字化的经济环境中确保强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