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所有者此前将"附表 A"诉讼作为打击亚马逊等平台上假冒者和侵权者的主要机制。这种方法涉及提起单一诉讼,将被诉方列在投诉书的附录中,被告数量可达数十甚至数百人。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这些被告送达传票,并迅速获得临时限制令(TRO),从而在被告知晓法律行动之前冻结其资产。这是一种高效的大规模执法模式。
法律格局正在发生变化。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最近的裁决显著限制了这一做法,迫使知识产权持有人重新思考如何保护商标并监控在线市场。近期联邦巡回法院判决凸显知识产权法的关键发展
附表 A 诉讼的运作机制
理解最近的法院判决需要分析附表 A 案件的运作机制。当品牌发现大规模侵权时,聘请个别律师起诉每个卖家成本过高。因此,原告会提起一份综合性的投诉,将所有侵权者列在附表 A 中。
典型的工作流程包括三个关键步骤:
密封立案:被告名单保密,以防止其转移资产。
电子邮件送达:由于许多侵权者位于海外且实际地址未知,原告通常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投诉书。
临时限制令(TRO):法院发布紧急命令,在被告作出回应之前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电子商务店铺。
如果被告不予回应,他们将面临缺席判决。这种压力往往迫使被告和解或没收资产,从而对假冒行为形成威慑。
《海牙送达公约》的障碍
这一模式面临的一个重大限制出现在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案(2026 年 5 月 29 日)中。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针对中国被告时电子邮件送达是否有效的问题。
Kangol 起诉了多家中国制造商侵犯商标权和从事假冒活动。他们通过电子邮件向这些被告送达传票,并在被告未予回应后获得了缺席判决。后来,其中一名被告对该判决提出质疑,认为电子邮件送达违反了《海牙送达公约》——这是一项规范跨国法律文书传递的条约。
法院认同了这一观点。《海牙送达公约》提供了允许使用的送达方式的详尽清单。虽然第 10 条 (a) 款规定,如果目的地国不反对,可以通过邮政渠道进行送达,但中国已明确反对这种方式。因此,法院裁定,由于中国提出了反对,且不存在其他基于条约的电子邮件送达途径,因此禁止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
对企业的影响: 针对那些已对《海牙公约》第 10 条 (a) 款提出反对的国家的侵权者,电子邮件送达将不可行。原告必须确定有效的替代送达方式,而这些方式往往费用高昂、耗时漫长,对于小规模卖家而言通常并不切实际。USPTO 扩大非传统商标的搜索范围
个人管辖权的守门人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审查不仅限于国际送达问题。在Yinnv Liu v. Monthly案(2026 年 3 月 31 日)中,该法院收紧了关于美国个人管辖权的规则。
此前,原告只需证明在线店铺在管辖州内可访问即可确立管辖权。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网站可访问性”标准。相反,法院要求提供在管辖区域内发生实际销售的证据。仅凭带有本地收货地址的结账页面截图等证据,若无证明交易实际完成的证据,则被视为不足。
对于在附表 A 案件中管理数百名被告的原告而言,这造成了后勤挑战。为了证明对每个被告的管辖权,律所必须从每位卖家处购买产品,以确认销售并建立与法院管辖权的充分联系。这将原本 streamlined 的法律策略转变为一项详尽的法医会计练习。驾驭商标法:关于混淆可能性和监控的见解
紧急救济的高门槛
法院也对构成附表 A 案件特征的紧急措施提出了更严格的正当理由要求。在Eicher Motors Ltd.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案(2025 年 8 月 8 日)中,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驳回了一项临时限制令(TRO)的动议。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b) 条要求提供“具体事实”,表明在被告获得听证机会之前会发生“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法院指出,附表 A 案件很少能达到这一高标准,因为仅仅存在潜在侵权行为并不自动等同于造成即时、不可弥补的伤害,除非有具体证据支持。这一裁决表明,法官在批量知识产权案件中不太愿意单方面授予救济。
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战略转变
这些裁决表明,轻松、低成本的附表 A 诉讼时代即将结束。该策略仍然可行,但执行起来变得更加昂贵和困难。商标监控和执法的关键考量因素包括:
尽职调查至关重要:模糊的在线列表已不再足够。识别具体的销售活动和可验证的管辖权联系现在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送达复杂性:国际送达需要仔细遵守条约义务。在许多司法管辖区,电子邮件送达存在风险,可能导致案件被驳回或判决被撤销,从而浪费大量法律资源。
成本效益分析:为证明管辖权而购买库存以及应对复杂的国际送达规则所产生的成本,可能会超过小型侵权案件中可追回的损害赔偿金。
替代执法手段:品牌应考虑利用平台特定的工具,例如亚马逊的品牌注册(Brand Registry),并在诉诸诉讼之前更积极地使用停止并终止函。这些行政途径基本上不受联邦法院关于个人管辖权裁决的影响。
结论
商标混淆可能性仍然是一个核心法律概念,但执行权利的程序途径已经收窄。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最近的裁决反映了一种更广泛的司法趋势,即遏制那些绕过正当程序担忧的大规模诉讼策略。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而言,成功现在更多地取决于精准度而非数量,这需要强大的监控系统以及针对这些新法律现实量身定制的战略执法计划。现代体育和娱乐中的商标混淆可能性与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