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运动员争夺“冰人”商标权

摘要

三位运动员——凯勒布·威廉姆斯、乔治·格文和查克·利德尔——因绰号“冰人”陷入商标纠纷。格文主张自 1980 年起即拥有娱乐用途的优先权,而威廉姆斯则于 2026 年提交了申请。利德尔更早的申请使局势复杂化,引发了关于商业使用及混淆可能性的疑问。该案凸显了商标法的复杂性,包括《兰哈姆法案》的优先使用原则以及对来源识别证明的需求。此案结果可能为绰号商标确立先例,并强调尽早申请和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冰人”(Iceman)这一绰号已成为商标法的焦点,三位著名运动员——芝加哥熊队四分卫凯勒布·威廉姆斯(Caleb Williams)、NBA 名人堂成员乔治·格文(George Gervin)以及 UFC 名人堂成员查克·利德尔(Chuck Liddell)——均声称对该标志拥有权利。这一局面凸显了商标冲突的复杂性,也彰显了监测商标注册以防止昂贵法律纠纷的关键作用。

争议始于威廉姆斯在其 NFL 赛季取得重大突破之际,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提交了四份"Iceman"商标申请。四天后,自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起便被称为“冰人”的格文提交了两份相互竞争的申请。而利德尔在 UFC 中数十年来一直沿用此绰号,他此前已于 2022 年提交了两份申请,这可能使事态更加复杂。

在美国,商标权是通过商业使用而非单纯注册确立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的“先使用”原则意味着,较早且持续在商业中使用该标志的一方拥有更强的权利。格文针对威廉姆斯的案件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他主张自 1980 年起便在娱乐服务中使用"Ic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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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格文的申请在其权利主张上存在分歧。其中一份申请声称于 1980 年首次在娱乐服务中使用,但该申请是针对服装类别以“意向使用”(intent-to-use)为基础提交的。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虽然格文在娱乐服务方面可能拥有合理的优先权主张,但在服装和商品领域,他与威廉姆斯处于同等地位,因为双方均未开始商业使用。

为了在娱乐服务类别中获得注册,格文必须证明"Iceman"起到了来源标识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一个绰号。这就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志被用于娱乐服务的销售或广告宣传。格文提交的样本(如宣传视频)可能不足以确立这种使用,因为它们可能仅提及他的绰号,而未将其作为品牌使用。

“林疯狂”(Linsanity)案提供了一条绕过商业使用要求的法定途径。2012 年,林书豪意外走红引发了多份商标申请,其中包括其前教练安德鲁·斯莱顿(Andrew Slayton)提交的申请,他声称在林书豪爆发之前就已实际使用该标志。尽管斯莱顿拥有优先权,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依据《兰哈姆法》第 2(a) 条和第 2(c) 条驳回了所有申请,理由是存在虚假关联以及对特定个人的指代。

如果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认定"Iceman"独特地指向格文,这一先例或许能支持他的主张。然而,此类比存在局限性,因为"Linsanity"涉及林书豪的真实姓氏并指向单一个人,而"Iceman"是一个与多位运动员相关的常用术语。

利德尔于 2022 年提交的申请为这场争端增添了另一个维度。他的标志涵盖服装和体育器材,直接与威廉姆斯和格文冲突的核心类别重叠。如果利德尔的申请获得批准,它们可能会根据《兰哈姆法》第 2(d) 条同时阻止威廉姆斯和格文的申请。

格文在娱乐服务类别的注册之路虽未直接受到利德尔申请的阻碍,但仍可能面临“混淆可能性”的抗辩。格文需要提起撤销请愿书以挑战利德尔的注册,证明利德尔的标志与其在先的普通法权利造成混淆。

对于威廉姆斯而言,前路同样充满挑战。一个已注册的利德尔标志可能独立地阻止他的申请,这使得彻底解决争端需要三方协调。

“冰人”之争不仅仅是关于谁与该绰号联系最为紧密。这是一场复杂的优先权角逐,受到不同申请基础、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影响,同时也存在早期第三方申请人可能掌控局面的可能性。

在商标法中,最有力的权利主张往往属于最能证明使用、优先权和可注册性的一方。此案凸显了早期申请、监测注册簿以及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像 IP Defender 这样的服务可以追踪各国商标数据库中的申请,有助于尽早发现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