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法》已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发生重大变更。第 56(5) 款现在要求,当事方在对注册官决定(包括来自商标异议委员会 (TMOB) 的决定)提出上诉时,若要提交额外证据,必须先获得法院许可。与以往规则不同,此次修正案并未明确规定授予此类许可的清晰标准,而是留待法院进行解释。
这一模糊性最近在Products Unlimited, Inc v Five Seasons Comfort Limited, 2026 FC 48 一案中得到了解决,联邦法院在该案中就修订后的条款提供了首个实质性指导。该判决强调了在程序公平与高效司法进程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如何判定许可
McHaffie 法官强调,提交额外证据的许可既非自动获得,也非极其罕见。法院将采用灵活的方法来评估请求,重点关注司法公正利益。关键因素包括:
-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信度
- 证据对案件的重要性
- 任何延误的具体情况
- 对对方当事人的潜在损害
在本案中,法院批准了申请人的许可请求,因为相关证据解决了仅在书面辩论阶段才变得清晰的重要问题。这凸显了尽早提交所有相关信息的重要性,即使其重要性并非立即显而易见。
时间与程序步骤
虽然法院澄清许可分析与上诉的是非曲直是分开的,但它概述了上诉的程序步骤。根据 2025 年 7 月 18 日生效的最新指南,上诉人必须:
- 在上诉状中包含一封信函,表明其是否寻求根据第 56(5) 款获得许可
- 请求案件管理法官处理程序事项,包括许可判定的时间和方式
- 许可本身由申请法官裁定
法院强调,具体时间将因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要求当事方谨慎应对这一过程。
审查标准
该判决重申,对第 56(5) 款的修正并未改变既定的上诉审查框架。关键原则包括:
- 法律问题按“正确性”标准进行审查
- 事实问题及事实与法律混合问题,除非采纳了额外证据,否则按“明显且压倒性的错误”标准进行评估
- 如果 granted 许可且证据具有重要性,法院将对受新证据影响的认定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同时对未受影响的认定继续适用“明显且压倒性的错误”标准
法院还指出,重要性通常在许可阶段进行评估,因此与注册官认定无关的证据不太可能被接受。
对企业的影响
该裁决提醒企业必须在初始阶段(即在 TMOB 面前)呈现其最有力的案件。为上诉而保留证据存在被拒绝许可的风险,因为法院优先考虑及时和全面的提交。
对于商标所有者而言,此判决强调了主动监控和战略证据管理的重要性。混淆性评估和持续的品牌保护必须尽早解决,以避免在后期阶段遇到程序障碍。
不断演变的商标法环境要求保持警惕、清晰明了,并深入理解程序规则。随着法院不断完善其方法,企业必须适应变化,以确保其案件符合公平与效率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