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近澄清了商标法的一个关键方面:即使没有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也可能构成侵权。在涉及两家科技公司 IYO, Inc. 和 IO Products, Inc. 的案件中,法院裁定,IO 在与人工智能驱动设备相关的场景中使用"IO"标识,即便在产品正式发布之前,也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争议的核心在于“反向混淆”理论,即消费者错误地认为后使用者(IO)与先使用者(IYO)存在关联。IYO 主张,其品牌主打一款基于人工智能的“音频计算机”,知名度极高,因此 IO 使用相似标识可能误导买家。而由山姆·阿尔特曼(Sam Altman)和乔纳森·保罗·艾维(Jonathan Paul Ive)联合创办的 IO 则辩称,其产品尚未发布,也未准备好进入市场。
法院驳回了 IO 的论点,强调商标法并不要求必须有实际销售行为才能认定侵权。第九巡回法院指出,IO 于 2025 年 5 月发布的_launch_公告视频(旨在营造期待感)本身就可能构成侵权广告。法院认为,鉴于 IO 已拥有原型机、明确的竞争计划及营销策略,混淆的可能性已“足够迫近”。
法院的分析聚焦于标识的相似性以及商品的相关性。"IO"与"IYO"仅相差一个字母,且发音完全相同,引发了消费者对混淆的担忧。两家公司均致力于开发旨在取代传统计算设备的人工智能驱动装置,这进一步模糊了双方产品之间的界限。
法院还强调了 IYO 品牌的强度,认为其在概念上具有 robustness(稳健性);而 IO 的标识则因其高调发布所获得的媒体关注而受益。IYO 投资者对 IO 发布公告的反应也被引作为潜在消费者混淆的证据。
地区法院发出的临时限制令(TRO)得以维持,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该禁令仅适用于与 IYO 人工智能设备“足够相似”的产品,允许 IO 在不相干的商品上使用该标识。这一区分凸显了商标监控的重要性:企业必须在产品开发的早期阶段就主动评估潜在的冲突。
对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运营的企业而言,此案再次印证:商标保护的范围远超实体销售。混淆可能性可能源于品牌建设、营销活动,甚至发布前的策略。在法律日益拥挤的数字景观中,明确这些问题的法律界限,对于企业保护其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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