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裁决捍卫野格商标,遏制不正当竞争优势

摘要

欧盟知识产权局维持了针对野格(Jägermeister)品牌挑战者的商标异议裁定,强化了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8 条第 5 款对“不当利用声誉”行为的保护。该裁决确立:知名品牌无需证明消费者混淆,即可阻止竞争对手利用其声誉获利。野格展示了显著的市场主导地位,在德国苦味烈酒领域占据约 38% 的市场份额,并凭借数十年来在哥特式字体与色彩搭配上的视觉一致性积累品牌资产。裁决确认,模仿这些独特元素使新进入者得以“搭便车”,即便未构成直接欺骗,亦属侵权。此先例凸显,商标战略不应仅限于防止复制,更需监测美学层面的共鸣效应。建议企业通过市场份额数据等证据证明品牌实力,并在异议阶段尽早行动,以抵御他人借其既定声誉牟利的企图。

在知识产权法中,品牌的历史发挥着防御性资产的作用。近期关于野格(Jägermeister)的一项裁决凸显了企业面临的一个关键转变:赢得商标案件不再需要证明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只需证明消费者受到了相似性的影响即可。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最近维持了一项针对某商标的异议,该商标在视觉上模仿了标志性的野格标签。这项于 2025 年 9 月最终敲定的裁决,突出了欧盟商标法中一个微妙却强有力的方面:防范“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对于在拥挤市场中建立声誉的公司至关重要,也反映了 商标监测在保护品牌完整性方面的关键作用

超越混淆可能性

传统商标法高度侧重于“混淆可能性”。如果两个标识过于相似,导致消费者可能买错产品,即构成侵权。然而,当前的法律框架已涵盖这样一种情形:标识之间的区别足以避免混淆,但其设计明显意在借用品牌的声誉。《兰哈姆法案》虽能保护品牌免受混淆之苦,但本案突显了超越单纯商品相似性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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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早期的上诉委员会并未发现直接的混淆可能性,但指出由于双方均使用了狩猎意象,标识之间存在“遥远的概念相似性”。该案随后被发回,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 8 条第 5 款进行进一步审查。

该条款旨在保护知名商标免受“搭便车”行为。它规定,如果新商标不正当地利用了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或对其造成损害,即使不存在直接混淆,也必须拒绝其注册。法院在界定模仿的法律界限时往往面临挑战,通常会依据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声誉来判定责任。

展示市场主导地位

野格不仅仅声称拥有声誉,更通过数据加以证明。截至 2019 年,其在德国“苦味酒”(Bitter)市场中占据了约 38% 的份额。该品牌 consistently 位居全球优质烈酒前列,并被评为“世纪德国品牌”之一。野格在饱和市场中保护自身身份的能力,为 电商时代保护品牌 提供了宝贵经验——在当今时代,视觉线索正受到严密审视。

至关重要的是,野格自 1937 年以来一直使用其标志的轻微改良版本。这种长期使用在特定的视觉元素(如哥特字体、版式和色彩)与品牌传承之间建立了牢固的关联。

对于已确立的商标,法律门槛较低。委员会认定,新标识利用了野格通过数十年营销所培育的“吸引力和价值”。即使没有直接混淆,公众也在两个商标之间建立了联系。这种联系使得新品牌得以“搭乘”老品牌商誉的便车。

分析视觉相似性

这种视觉上的相似性是刻意为之。两款设计均包含:

  • 图形元素与文字元素的相似配置。
  • 中央标签部分的布局相近。
  • 主体文字采用哥特风格字体。
  • 配色方案一致。

由于产品完全相同,原商标的商誉极易转移至新商标上。委员会驳回了新设计 merely 采用“传统德国风格”的论点。裁决明确指出,所谓“传统风格”的内涵,很大程度上是由野格自身的市场主导地位和历史存在所定义的。在此语境下,模仿即构成剥削。

品牌保护的战略启示

此项裁决为保护品牌身份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表明商标战略必须超越单纯的 Logo 设计。

  1. 监测共鸣,而非仅监测复制 传统监测侧重于相同或近乎相同的商标。而在“不正当利益”原则下,企业还必须警惕那些借用美学语言的商标。如果竞争对手使用您的配色方案、字体风格或主题意象来唤起对您品牌地位的认知,即使 Logo 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在评估此类微妙威胁时,商标监测在保护品牌身份方面的重要性 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2. 记录您的声誉 有证据支持的保护最为有力。野格的成功在于证明了其市场份额、存续时间和高排名。企业应定期审计并记录其品牌的影响力、奖项及消费者认知。这些数据在应对挑战时将成为关键证据。

  3. 理解“关联”标准 您不再需要证明消费者被误导认为您的产品是他人产品。只需证明公众将两个品牌联系起来即可。如果竞争对手的品牌形象引发了与您品牌的关联,且他们无正当理由从中获益,您就有提出异议的依据。

  4. 在注册阶段尽早行动 异议程序始于新商标申请公布之时。等到产品上架再行动可能为时已晚。监测商标公告允许您在公布期内进行干预,这通常比产品上市后的诉讼更具成本效益且法律程序更简便。

结论

野格裁决强化了品牌价值具有实体性这一观点。保护范围已从避免混淆扩展到防止剥削。企业必须投资于品牌声誉,记录其实力,并监测商标格局以防范试图利用商誉的行为。在形象驱动销售的市场中,保护商标与其质量之间的关联,与保护商标本身同等重要。然而,即使是强势品牌也面临外部威胁,例如像 WOOFYBLOOM 这样的商标就表明,独特的名称也需要保持警惕,以便在拥挤的数字和实体市场中维持其独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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